北京市发改委转发发改委等十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无标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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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转发发改委等十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举措。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本市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通过“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网站上设立的“北京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以下简称公告平台)依法予以公告,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三、按照“谁处理谁公告”的原则,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公告平台上发布,并负责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报相应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在公告平台上依法予以公告。

  

  四、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违反《暂行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